https://law.vac.gov.tw/vaclaw/LawContent.aspx?id=FL030559&KeyWord=%E6%AE%AF%E8%91%AC 一、申請條件: 公費安養榮民(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)其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、家屬、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可提出申請。 二、申請期限:死亡日起1年內。 三、準備文件: 1.申請人身分證明及存摺影本。 2.亡故榮民戶籍資料證明文件(需有死亡記事)。 3.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。 4.備齊文件向各榮民之家或各縣市榮民服務處提出申請。